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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依法履行义务,接受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若违反上述要求,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移动客户端、传统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消费、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本院可提前删除(屏蔽)失信信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债权人确认履行完毕且符合条件的,本院可依据被执行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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