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以案释法 | 1592 元减肥食品引纠纷 大武口区法院依法判决十倍赔偿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常因金额小、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选择花钱买教训而放弃维权,让我们一起来通过隆湖法庭审结的这起消费纠纷案件,看看如何正确维权。

消费触发维权

2024年9月,于某某(化名)为了追求魔鬼身材,实现快速瘦身效果,通过微信分两次在纳某某(化名)处购买了名为“某果蔬片”的减肥食品,共支付货款1592元,纳某某通过快递将食品邮寄给了于某某。2025年3月,于某某以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食品的包装袋上是英文标识,无中文使用说明及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由将纳某某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依法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纳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赔偿于某某5000元,但于某某最低能接受赔偿金额为15000元。

庭审中纳某某表示,案涉食品以减肥为目的,其并非有意销售伪劣或者有害食品,并在于某某反馈食品问题后购买试纸检测,未显示有害成分,同时在于某某提出质量质疑后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且该食品未对于某某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庭审理认为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某某据此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纳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纳某某退还于某某货款159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5920元。

判决结果做出后,纳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仍然存在疑虑,认为自己承担的给付数额过高。对于纳某某的疑问,法官耐心释法答疑,向纳某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释法析理过后,纳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目前该案已转入生效履行阶段。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某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必举之措。

法官寄语

2025年是“体重管理年”,良好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是体重管理的关键所在,盲目跟风网红减肥食品,不仅可能瘦不下来,还会把身体吃出毛病。规律饮食、适量运动、良好的生活习惯,才是体重管理的 “金钥匙”,保持健康体重,才能尽情享受美好生活!

来源: 责任编辑:
☆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