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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法院 |“黑车”拉客出事故 车祸致伤谁来赔?

 

一些私家车主,为增加收入,悄悄将自己的车变成黑车闲暇时间跑几单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拉客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雪天路滑出事故  乘客受伤追责索赔

2023年2月,苏某驾驶车辆自银川火车站拉刘某返回大武口,因雪天路滑,在行车途中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人员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前往医院就医治疗,且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刘某要求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我和刘某不认识,我也没有收刘某的钱,是刘某的亲戚要我把他们拉回去,我投保有驾乘险,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司机苏某说。

“涉案车辆属于家庭自用客车,从事商业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拒赔范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责。

“当时我们说好50元,拉到地方付钱,苏某应该赔偿,至于是否为营运车辆属行政管理范畴,改变车辆营运性质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无关,保险公司不应该免责...”乘客刘某认为。

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各执一词。

 

法院: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与刘某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否有偿拉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

隆湖法庭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根据各方陈述及事故发生情况,查明苏某不具有营运资格,与刘某也不认识,其拉乘刘某的行为系有偿拉客,苏某对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苏某投保车辆为“非营运性质”,其驾驶车辆以营利为目的拉乘他人,属于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用途,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苏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告知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苏某对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俗称“黑车”就是未取得经营性客运资格的车辆,搭乘人员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救济途径单一,很难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切勿因贪图便宜或一时方便,把自己置于险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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