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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武口区法院:挂证代办资质,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7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1.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全权办理建筑等工程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等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劳务资质新申请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事宜;2.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到乙公司上班,并代理乙公司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乙公司需支付代理期间所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3.双方还约定了办理资质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代理乙公司聘用了相关专业人员,聘用人员未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乙公司为聘用人员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并获得了除安全许可证外的部分资质证书。现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故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甲公司寻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利用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获取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而非实际与相关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并安排上述人员实际从事建筑活动。该行为旨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了建筑市场秩序,规避相关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乙公司如果进行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甲公司在明知受托事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积极接受委托并实际为乙公司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办理。双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资质,扰乱了建筑行业规范,规避了法律法规对于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的管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乙公司以不正当形式追求资质证书,甲公司为盈利积极从事违法受托行为,双方对代理协议无效后果均存在过错。乙公司实际又取得了一定的资质,是合同履行的受益方,其向聘用的专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甲公司主张其支付代理乙公司聘用的人员费用271000元,结合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确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向所聘人员支付的费用为42000元,由乙公司负担21000元,甲公司自行负担21000元。对于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甲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企业资质代办本质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建筑行业,若代办方明知被代办企业没有建造师,又通过挂证的方式使其取得资质证书,属于违法行为。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认定建筑企业资质是建筑行业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建造师“挂证”导致人证分离,会给建筑质量埋下极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经营资质代办业务,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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